2014年,市政府印发了“1+3”系列养老服务文件,明确对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实施床位建设补助和运营补助。
床位建设补助。补助标准为:“对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,自建或购买用房兴办30张床位以上且运营满1年的,省财政按核定床位每张一次性补2000元,最高补助100万元;对租赁用房且租用期5年以上,达到前述条件的,按核定床位数每张补1000元,最高补助50万元。在省补助的基础上,市、县财政再按省级补助标准进行一次性奖补。”补助方式为“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在取得《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》并依法登记满1年后,年检合格,入住率达到30%以上的,给予60%的补助金额;运营满3年,年检合格,入住率达到50%以上的,再给予40%的补助金额。到期未达到入住率要求的,至达到要求后再予支付。现有的民办养老机构,未按2013年7月1日起实施的《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》获民政部门许可的,需重新许可后再按规定进行补助。”
运营补助。补助标准为:“对依法许可和登记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,或公建民营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,根据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办法申请等级评定,结合评定情况和入住老人健康类别给予运营补助。按照入住本市户籍老人人数,三星级养老机构每人每年补助800元,二星级每人每年补助600元,一星级及以下每人每年补助400元。在以上补助的基础上,对接收失能和半失能老年人入住的,每人每年再分别增加400元和200元。”补助方式为:“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在取得《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》并依法登记,运营满1年以上, 根据机构等级评定和提供的介护服务情况,运营补助以老年人实际入住的月数为准,按实际入住人数计算。运营补助暂补三年。”
在落实床位建设补助和运营补助的同时,还包括了用地政策、税费优惠、队伍建设补贴、医养结合、金融扶持、投资者权益保障等其他6项扶持发展政策。为民间资本兴办的养老机构提供了许多便利优惠政策。